浙江宏岩建设有限公司

桐乡市众力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宏岩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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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81民初3051号
原告:桐乡市众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洲泉镇晚村村南塘桥(桐乡市洲泉富强建材有限公司内1幢4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597203723L。
法定代表人:张其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越桑,浙江南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佳斌,浙江南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宏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长安镇德丰村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0963131231。
法定代表人:谈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金龙,浙江潮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裕,浙江潮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桐乡市众力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宏岩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立(2022)浙0481民初诉前调2897号,并于次日作出(2022)浙0481民初诉前调2897号民事裁定书,立即冻结浙江宏岩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因未能诉前化解,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桐乡市众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桐乡市众力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桐乡市众力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130元,减半收取14565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9565元,由原告桐乡市众力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沈伟峰
二○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翟斌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