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7民初4799号
原告:**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陈凤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川,男。
被告:上海明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古浪路XXX号XXX层XXX室。
法定代表人:丁彦林。
被告:上海丰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吴小焱。
被告:丁丰丰,男,197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被告:吴小焱,女,198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被告:丁彦林,男,1949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原告**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明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丰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丁丰丰、吴小焱、丁彦林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原告**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金 一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昊艳
书 记 员 张意楠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