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491民初2959号
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将台西路丽得文化中心****。
法定代表人:蒋文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浩,上海沪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英夫美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翠微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周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颖,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广华,公司员工。
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佳韵社公司)与被告北京英夫美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英夫美迪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安佳韵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浩、被告北京英夫美迪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颖、霍广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佳韵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播放评书作品《大话刘罗锅》;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取证费、差旅费、律师费等合理开支100000元(律师费5000元、公证费2000元、经济损失93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享有评书演员郭德纲评书作品《大话刘罗锅》(以下简称涉案作品)的录音录像制作者权。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在其运营的“拇指FM”网站上非法提供播放、下载原告享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评书作品。被告行为违反《著作权法》等相关规定,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现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北京英夫美迪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如下:一、被告未给原告造成实际损失,原告主张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缺乏法律依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本案中,原告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遭受了损失及损失金额。被告“拇指FM”网站仅将作品《大话刘罗锅》用于展示,亦未通过《大话刘罗锅》取得任何经济利益。此外,被告在得知上述行为可能涉及侵权后,立即将相关作品从“拇指FM”网站下架,无主观恶意;二、即使认定被告侵权,被告认为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首先,被告公司“拇指FM”网站仅使用向电台客户进行展示,而未进行宣传推广,网站使用量较小。从第三方全域数据智能服务商“友盟”查询得知,自“拇指FM”网站上线起,苹果IOS用户的下载量累计仅为759户,安卓系统的统计因网站极不活跃而被关闭服务。因此,被告认为“拇指FM”网站中涉案作品的使用量极低,即使侵犯了原告的相关权益,侵权行为的危害性也较低。其次,被告公司“拇指FM”网站并未设置下载功能,社会公众无法从前述网站端口下载涉案作品,即使侵犯了原告的相关权益,侵犯力度也十分有限。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与涉案作品相关权属的事实
音像出版物《大话刘罗锅》(以下简称涉案作品)封底载明:北京华人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北京东方百惠影视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联合出品。上述录像制品分为100集,每集时长约20分钟,表演者为郭德纲。
2006年2月14日,北京东方百惠影视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其中载明:电视评书《大话刘罗锅》系本公司拥有的合法、完全和完整版权的创意作品。现将该片的国内外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的发行权、国内外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家转让给北京星纳声影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转让期限:终身。
2006年9月19日,北京华人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出具《声明》,其中载明:本公司受北京星纳声影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委托,销售其拥有著作权的《大话刘罗锅》一片的音像制品。现郑重声明,本公司仅是该作品音像制品的全国独家销售商,不是该作品的著作权人。
2007年3月1日,北京星纳声影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出具《转让授权书》,其中载明:现将本公司所拥有的节目《大话刘罗锅》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的发行权、国内外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家转让给北京佳韵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转让期限:自2007年3月1日开始50年。北京佳韵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有权独家制止、追究侵犯上述版权的行为。
2010年7月10日,北京佳韵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出具《转让授权书》,其中载明:现将本公司所拥有的节目《大话刘罗锅》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社的发行权、国内外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家转让给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有限公司。转让期限:自2007年3月1日开始50年。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有限公司有权独家制止、追究侵犯上述版权的行为。
2016年2月17日,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被诉侵权行为相关的事实
上海市东方公证经原告申请处出具(2018)沪东证经字第1127号,其中载有:2018年1月12日,使用公证处清洁后的计算机,打开IE浏览器,登录www.miitbeian.gov.cn,查询www.muzhifm.com网站备案信息,其中显示该网址主办单位名称北京英夫美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点击进入www.muzhifm.com网站,显示网站名为“拇指FM”。主页包括名嘴脱口秀、相声小品、评书、电台节目、有声读物、历史人文、更多分类等板块。点击进入相声小品板块,选择“大话刘罗锅作者:郭德纲”点击进入。显示:大话刘罗锅,类别相声小品郭德纲,54855次播放,内容列表包括100集。分别点击第1、2、4、12、17、22、28、35、40、45、50、56、61、70、77、83、91、95、98、100集,拖动进度条,均可以顺利播放。经比对,与涉案作品声音内容一致。原告为此支付2000元公证费,并提交公证费发票。
被告提交手机应用商店搜索截图,显示搜索“拇指FM”为“无结果”。被告另提交了友盟统计截图,其中载有“拇指FM”累计用户数为759,拟证明用户少,对于涉案作品影响小。另查,点击搜索www.muzhifm.com,显示无结果。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作品截图、公证书、侵权内容截屏材料、公证费发票当事人陈述及庭审记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底稿、公证书、合法出版物、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认定作品著作权的证据。本案中,根据光盘封底署名、授权书等证据,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佳韵社公司系涉案作品的权利人,他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涉案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本案中,对比被告提供的音频与原告主张权利的涉案录像制品,因表演者、播放时长、内容等均一致,本院认定被告提供的音频音源取自涉案录像制品。作为评书,涉案录像制品的核心内容在于其音频部分,北京英夫美迪公司未经授权通过其运营的“www.muzhifm.com”网站提供了《大话刘罗锅》音频内容的在线播放,因此本院认为被告的行为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的音频内容,侵害了原告对涉案制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北京英夫美迪公司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原告主张停止侵权的诉求,现网站已经无法登陆,故其诉求已经实现,本院不再支持。关于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因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所受损失和被告非法获利的数额,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录像制品的独创性程度、知名度、集数以及被告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等因素,对经济损失数额予以酌定。关于公证费,原告提交了公证书发票,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律师费,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北京英夫美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0元、公证费2000元;
二、驳回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50元(已交纳),由北京英夫美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00元(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径行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员 方淑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柴榕翔
书 记 员 卓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