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英夫美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英夫美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贵州省铜仁市广播电视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黔0602民初2319号
原告:北京英夫美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泽贵律师事务所律师,授权范围为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省铜仁市广播电视台,住所地:铜仁市碧江区。
法定代表人:***,该台台长。
原告北京英夫美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省铜仁市广播电视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北京英夫美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英夫美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28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314元,由原告北京英夫美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石丽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章靖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