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韩城市河渎建材有限公司与成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韩城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581执581号
韩城市河渎建材有限公司、成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韩城市河渎建材有限公司与成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做出(2020)陕0581民初605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为:成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欠韩城市河渎建材有限公司3842420元货款,被告分三期向原告偿还。其中:2020年7月25日之前,向原告偿还500000元;2020年10月25日之前,向原告偿还500000元;2020年12月15日之前向原告偿还2842420元。如被告未按期支付任何一期款项,视为全部到期,应以384242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货款全部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7539元,减半收取18769.5元,由被告成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该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成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韩城市河渎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口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成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按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将1042420元转给申请人,案件已经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一)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成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