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民终47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2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小雨,泰和泰(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冰冰,泰和泰(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在江苏省建湖县冠华东路122号。
法定代表人:王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云飞,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德怀,江苏唯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成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2020)苏0925民初41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2021年11月22日,成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与***就案涉纠纷达成和解,纠纷已得以解决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成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2020)苏0925民初416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成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2186元,减半收取16093元,由成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2034元,减半收取11017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 娴
审判员 吕伟平
审判员 张 雷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思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