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成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成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民终380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成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冠华东路122号。
法定代表人:王翀,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射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翠珍,女,197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射阳县。
上诉人成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翠珍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21)苏0902民初7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成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收到原审法院催交上诉费通知后,仍未能按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并提供相应的票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成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建华
审判员  陈风泰
审判员  赵 亮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潘辰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