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苏0205民初2268号
原告:***,男,1968年11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无锡市锡山区,住无锡市梁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柏松波,江苏茂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成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5746835258U,住所地建湖县冠华东路122号。
法定代表人:王翀,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佳富,男。(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成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盛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5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柏松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成盛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成盛公司赔偿前期医疗费1358.2元;2.本案诉讼费由成盛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农新路(锡沙线-东庄大桥)大修工程于2021年8月25日开工,施工期一年,施工单位为成盛公司。2021年12月16日早上5点20分,其骑电动车经过锡港路农新路时不慎掉到坑中,导致其受伤。事故发生后其被送往无锡市××医院,经诊断伤情为肩胛骨骨折、膝关节损伤,出院后其在家休养。其认为,成盛公司作为事发路段的道路施工人,负有暂代通行路段维护、管养工作的义务,现因通行路段存在安全隐患,加之成盛公司未设置明显标志并采取安全措施,最终致使其受伤,成盛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上,其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成盛公司书面辩称:农新路(锡沙线-东庄大桥)大修工程由其公司承接施工。***主张的受伤事实其公司不知情,***是否在此工地受伤应由***承担举证责任,否则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项目在施工过程中系半幅施工,施工范围采用封闭式围挡施工,无法想象***如何进入施工现场并受伤。如***是在另半幅的通行道路受伤,则其公司并无管理义务。综上,请求驳回***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农新路(锡沙线~东庄大桥)大修工程位于无锡市锡山区××镇,施工单位为成盛公司,开工日期2021年8月25日,施工期间采用半幅封闭式施工方式进行。
***陈述,其住广益星苑,在无锡恒田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田公司)食堂工作,每天早上5点左右到公司,公司就在农新路边上。2021年12月16日,其驾驶电动车在上班途中经过农新路施工路段的半幅可通行路段时,因冬天早上天色黑暗,没有路灯,当天又下着小雨,在快到菜场的地方发现地面一个大坑,但是已经来不及避让,随后其连人带车摔倒在地,致成受伤。
根据***举证的病历资料及照片,能够证明***于2021年12月16日上午在农新路施工路段骑电动车摔倒受伤,共用去医疗费1358.2元。
2021年12月16日下午14时54分,***妻子进行报警,陈述***当日早上5点20分上班途中不慎掉到坑里,现进行补报警。公安交警部门通知其到中队拿报警记录,出具接处警工作登记表,载明前述情况。
***还提供了现场照片两张,并称一张为***妻子报警时在现场拍摄的路面坑洼的照片,另一张为代理律师接受委托后到现场拍摄的照片,显示坑洼已经经过砂石修复。
上述事实,有***提供的病历、医疗费票据、照片、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农新路(锡沙线~东庄大桥)大修工程由成盛公司进行半幅封闭式施工,***自述在另外半幅通行路段通行时遇路面坑洼摔倒受伤,但***举证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受伤事故与成盛公司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其主张的赔偿医疗费的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赵玲洁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过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