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安盛邦(北京)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城安盛邦(北京)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新广裕楼宇自控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0105民初2514号
原告城安盛邦(北京)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新广裕楼宇自控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城安盛邦(北京)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5元,由原告城安盛邦(北京)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嫣
书记员 朱晴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