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靖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甘2923民初1225号
原告甘肃省永靖县人民医院诉被告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21年6月10日,原告甘肃省永靖县人民医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甘肃省永靖县人民医院提出撤回起诉于法不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省永靖县人民医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5元,由原告甘肃省永靖县人民医院负担。
审判员 陈万俊
书记员 陈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