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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永靖县人民医院、城安盛邦(北京)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永靖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甘2923民初1225号
原告甘肃省永靖县人民医院诉被告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21年6月10日,原告甘肃省永靖县人民医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甘肃省永靖县人民医院提出撤回起诉于法不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省永靖县人民医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5元,由原告甘肃省永靖县人民医院负担。        
审判员    陈万俊
书记员    陈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