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安盛邦(北京)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城安盛邦(北京)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泰安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京0105民初43411号
原告城安盛邦(北京)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城安盛邦(北京)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城安盛邦(北京)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城安盛邦(北京)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