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安盛邦(北京)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城安盛邦(北京)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京0105民初52282号
原告城安盛邦(北京)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瑞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秦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北京广联恒信纸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广联恒信纸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广联恒信纸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798元,减半收取计2399元,由北京广联恒信纸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后七日内交纳)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