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43409号
原告:城安盛邦(北京)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168号1号楼2006号。
法定代表人:严志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宏宇,北京市忠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爽力,北京市忠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佛山南海万达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海街道桂澜北路28号南海万达广场南6栋510室。
法定代表人:肖广瑞。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健婷,广东君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城安盛邦(北京)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南海万达广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原告城安盛邦(北京)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城安盛邦(北京)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魏慧彪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文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