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安盛邦(北京)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城安盛邦(北京)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中科信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5民初43410号
原告:城安盛邦(北京)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168号1号楼2006号。
法定代表人:严志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娜,北京市忠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中科信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沙路304号岗大厦附楼一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黄庆生。
原告城安盛邦(北京)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深圳市中科信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5200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200元为基数,从2016年5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加计50%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加计50%计算。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26日,原、被告签订购销合同,原告向被告提供消防设备,总价款26000元,被告已经支付20800元,剩余货款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4月26日,原、被告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被告从原告处购买消防设备,工程名称消防维保远程管理系统,总价款26000元,付款方式款到发货,款到后3日内发货,交货地点及交货人(罗某某),收货后10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视为验收合格。被告逾期付款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等内容。
2016年4月28日建设银行回单显示,被告向原告转账20800元,备注购买消防维保远程管理系统定金。
2016年5月4日,原告制作《发货通知单》,载明了货物名称、数量、项目名称、原、被告单位名称、合同价款26000元、收货人地址及收货人罗某某等信息。
为证明发货情况,原告提交安能物流快递的查询单显示3001*的快递已经于2016年5月8日被客户罗某某签收。
2016年8月19日,原告向被告开具金额为26000元的增值税发票。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应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于货款,根据原告提交的《发货通知单》、付款记录、快递查询记录、增值税发票可知,被告购买设备的价款为26000元,被告付20800元后原告已经安排发货并由被告人员签收,对于剩余5200元货款,被告并未举证证明其已经支付相应货款,亦未举证证明其存在不予支付剩余货款的正当理由,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货款5200元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违约金,被告未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主张违约金并无不当,本院酌情判处。被告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义务,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中科信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城安盛邦(北京)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200元;
二、被告深圳市中科信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城安盛邦(北京)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5200元为基数,从2016年8月19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城安盛邦(北京)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深圳市中科信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公告费260元,由被告深圳市中科信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给原告原告城安盛邦(北京)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魏慧彪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文瑞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