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安盛邦(北京)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城安盛邦(北京)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太原市晋消阻燃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23665号 原告:城安盛邦(北京)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168号1号楼200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忠***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市晋消阻燃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晋阳街88号兴业大厦7层、8层优创公司众创空间第03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城安盛邦(北京)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市晋消阻燃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城安盛邦(北京)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太原市晋消阻燃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城安盛邦(北京)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城安盛邦(北京)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贾 辰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