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41328号
原告:城安盛邦(北京)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忠***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南峰街道世纪新村一区。
被告:***,男,汉族,住浙江省宁波高新区。
原告城安盛邦(北京)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清算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城安盛邦(北京)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城安盛邦(北京)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城安盛邦(北京)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城安盛邦(北京)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代策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