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安盛邦(北京)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与城安盛邦(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05民初79059号
原告:***,男,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城安盛邦(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城安盛邦(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审判员裘晖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