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安盛邦(北京)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城安盛邦(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05民初79059号 原告:***,男,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四流中路*号*号楼*单元***户。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城安盛邦(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朝阳区望京东路锐创国际中心b座1219。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城安盛邦(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