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丰源节水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甘肃丰源节水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宇塑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民终50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丰源节水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北滩新型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党宾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年,男,汉族,1983年5月27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宇塑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和平镇和平村火家源社128号(兰州新型建材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刘明孟,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甘肃丰源节水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甘肃宇塑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2021)甘0123民初23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甘肃丰源节水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甘肃丰源节水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甘肃丰源节水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124元,减半收取2062元,由上诉人甘肃丰源节水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剩余2062元退还上诉人甘肃丰源节水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柴克辉
审 判 员 王晓花
审 判 员 宋晓锐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以轩
书 记 员 施艳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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