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铭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众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贵州铭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2631民初305号
原告:贵州众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347065487C。
住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彭家湾花果园项目M区第1栋(1)单元37层8号房。
法定代表人:**,男,1991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510481517。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610583176。
被告:贵州铭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31MA6DREKU83。
住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黎平县德凤镇黎阳中路厚德南泉山大酒店第1栋2楼。
法定代表人:陆再礼,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黎平县德凤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2403031101606。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众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铭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支付相关费用义务为由,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众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76元,减半收取2588元,由原告贵州众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