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民终48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省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净月高新技术开发区南环城路与和融路交汇证大立方大厦1号楼1702-24室。
法定代表人:谢亚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岩,吉林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众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沈路5777号。
法定代表人:孟令尧,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耀辉,吉林德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吉林省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吉林省众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吉0192民初8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吉0192民初89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9914元退回上诉人吉林省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审判长 肖 瑶
审判员 白业春
审判员 李向超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李 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