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06民初6492号
原告:**,男,1991年2月2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吉林省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谢亚东,董事长。
被告:众安在线保险经纪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
负责人:刘京磊。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众安在线保险经纪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吉林省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众安在线保险经纪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吉林省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众安在线保险经纪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审判员 杨**恒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谢 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