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94民初2130号
原告:**萱,女,197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老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老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宝街133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萱与被告吉林省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5日立案。原告**萱于2023年5月25日因已经和解,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吉林省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92.00元,**萱未缴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贾 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