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726民初179号
原告:***,男,197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被告:吉林省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宝街133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原告***诉被告吉林省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3月20日以双方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925.00元,减半收取计96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