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吉0202民初2851号
原告:宋某,男,195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区***。
被告:吉林市某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诉被告吉林市某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5年5月26日立案。原告宋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宋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