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九华大地非开挖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市泓大远通供水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吉0204民初488号
原告:吉林市九华大地非开挖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衡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衡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泓大远通供水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2年12月21日出生,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原告吉林市九华大地非开挖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市泓大远通供水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原告吉林市九华大地非开挖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吉林市九华大地非开挖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于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