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吉0291财保11号
申请人:吉林市波汇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吉林市泓大远通供水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吉林市波汇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吉林市泓大远通供水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吉林市波汇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吉林市泓大远通供水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内资金125851.98元进行财产保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并出具保函。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吉林市泓大远通供水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卡内资金125851.98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
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查封)的申请,逾期未提交申请的,视为放弃继续冻结(查封)的权利;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从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