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通信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平安汽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之一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502民初7212号之一
原告:上海平安汽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35层3536单元。
法定代表人:丁文煜,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茜,北京大成内蒙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北京大成内蒙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公司,住所地通辽市明仁大街西687号。
法定代表人:谢本富,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晓杰,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公司办公室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彦军,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公司市场部副主任。
第三人:内蒙古自治区通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科尔沁南路69号留学生创业园创新创业大厦1012号。
法定代表人:殷鹏,职务:总经理。
原告上海平安汽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公司,第三人内蒙古自治区通信服务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立案。原告上海平安汽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平安汽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平安汽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20.00元,已减半收取为410.00元,由原告上海平安汽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玉玫
人民陪审员  肖汉华
人民陪审员  苗 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毕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