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佳豪天宝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与陕西佳豪天宝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112执2236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八路。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姚宇。
被执行人陕西佳豪天宝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陕西佳豪天宝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市国土发[2016]4-35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对行政处罚决定进行了审查,确定处罚决定合法,并作出了(2016)陕0112行审821号行政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市国土发[2016]4-35号行政处罚决定。由申请执行人或违法建筑物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拆除行为。执行标的为支付罚款208995元,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3035元。执行中,被执行人陕西佳豪天宝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已向本院履行了上述义务。本院已将罚款及案件受理费209045元发还给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市国土发[2016]4-35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二项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市国土发[2016]4-35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二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江
执行员***
执行员*宇

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