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22民初5545号
原告:宇航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梁园镇工业聚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5532586346(1-1)。
法定代表人:袁长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洪,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威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市祥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撮镇镇曹营街东侧泰昌嘉园1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595749394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宇航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市祥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宇航电梯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宇航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宇航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罗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