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航电梯有限公司

宇航电梯有限公司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22民初6021号
原告:宇航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梁园镇工业聚集区。
法定代表人:袁长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74年2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长丰县。
原告宇航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宇航电梯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宇航电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宇航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静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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