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航电梯有限公司

宇航电梯有限公司与合肥仙凡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22民初5664号
原告:**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梁园镇工业聚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5532586346。
法定代表人:袁长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磊,该公司员工。
被告:合肥仙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物流大道东方名景10幢1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8143069A。
法定代表人:张维玲,总经理。
原告**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仙凡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20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344元,减半收取计67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德华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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