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世纪辉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世纪辉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昌华海利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982民初305号
原告:广东世纪辉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第15、16层0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43。
法定代表人:黄某1。
委托代理人:梁中梓,广东粤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昌华海利科技有限公司(原名:广东省化州市海利集团有限公司不锈钢制管厂),住所地:化州市****迎宾大桥南侧,统一社会代码:914***********024W。
法定代表人:李某1。
原告广东世纪辉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昌华海利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世纪辉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诉讼中向本院申请撤诉,这是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因此,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世纪辉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469.35元,由原告广东世纪辉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李华超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吴丽东
书 记 员 钱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