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能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能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3民终18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能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谷苑路186号湖南大学科技园工程孵化大楼东区第4层428室。
法定代表人:谭建国,系该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建鑫国际社区商业3栋12楼。
负责人:郭仁,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湖南能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21)湘0304民初20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南能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湖南能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贺卫平
审 判 员 颜文军
审 判 员 肖瑞芬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周成锋
书 记 员 肖元普
附本案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