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能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能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民初18158号
原告湖南能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谷苑路186号湖南大学科技园工程孵化大楼东区第4层428室。
法定代表人谭建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参,湖南湘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
原告湖南能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立案。
原告湖南能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解除《劳务分包合同》,由被告返还原告劳务费420000元;二、被告支付原告替被告代付的各项费用328578.5元;三、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1年5月原告承包了湖北省枣阳市兴隆100MW农光互补电站项目高低压电气安装工程。2021年7月原告将工程劳务分包给被告,双方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约定争议解决方式提交发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委托项目现场负责人杜敏先后以银行、微信转账方式支付给被告劳务费420000。但被告个人却全部占为己有,拒付农民工工资,导致农民工集体讨薪,原告多次联系被告但遭拒绝。为了妥善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原告只能委托项目现场负责人杜敏代付农民工工资636348.5元,代付项目上应由被告承担的各种费用112230元,两项共计748578.5元。原告代被告支付的农民工资及代付应由被告承担的其他费用,被告理应返还和承担,故原告诉诸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案涉工程所在地位于湖北省枣阳市,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枣阳市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枣阳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吕 鸣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叶胜眉
书 记 员  徐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