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能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湖南能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822民初433号
原告:***,男,1979年9月3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桑植县。
被告:湖南能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谷苑路186号湖南科技大学科技园工程孵化大楼东区第4层428室。
法定代表人:谭建国,执行董事。
第三人:陈于,男,197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湖南能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陈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他人利益,亦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74.12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向左双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向鹏
书记员刘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