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729执11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省长顺腾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长顺县长寨镇。
法定代表人:徐瑞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顺县长寨街道办城南新区。
法定代表人:罗永林,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贵州省长顺腾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贵州省长顺腾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4日以“被执行人贵州***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贷款需要,且考虑到双方有业务往来”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2729执1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唐敏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王丽
书记员 彭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