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盛世博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325民初1245号
申请人:***,男,198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
被申请人:***,男,197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贵州省长顺县。
被申请人:贵州盛世博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长顺县长寨街道办城南新区城南豪庭4栋2-4-2-4-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90MA6DX8WX5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诉***、贵州盛世博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贵州盛世博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及相应财产,以人民币210000元为限,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贵州盛世博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及其相应财产,以人民币210000元为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剑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熊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