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宏伟铁路工程有限公司

费县神力吊车起重有限公司与娄底市宏伟铁路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325民辖初10号
原告:费县神力吊车起重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费县信国村(银源建材广场1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534926827XK。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娄底市宏伟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新星南路东方豪苑0024栋31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00576599271C。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双峰县,现住费县,
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英雄山路2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8299800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受理原告费县神力吊车起重有限公司与被告娄底市宏伟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劳务承包合同》约定及原告就被告原则,本案应由济南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或由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首先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娄底市宏伟铁路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务承包合同》明确约定,本案应由济南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其次原、被告从未设立租赁合同,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主体不适格。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济南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或移送至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车辆租赁合同纠纷。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因建造鲁南高速铁路而租用原告公司吊车,由被告娄底市宏伟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租赁合同,属于与铁路建设有关的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项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本案施工地点在临沂至曲阜,合同履行地在山东省境内,故济南铁路运输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所称的《劳务承包合同》,仅系其与被告娄底市宏伟铁路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该合同只对中铁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和娄底市宏伟铁路工程有限公司有效力,对原告费县神力吊车起重有限公司不产生拘束力。故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济南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或移送至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均于法无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济南铁路运输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杜屏
审判员麻欣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