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宏伟铁路工程有限公司

费县神力吊车起重有限公司与娄底市宏伟铁路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中铁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7101民初50号
原告:费县神力吊车起重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费县信国村银源建材广场19-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娄底市宏伟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新星南路东方豪苑0024栋3115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费县。
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26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费县神力吊车起重有限公司与被告娄底市宏伟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原告费县神力吊车起重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费县神力吊车起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