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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西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济南某某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112执2074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西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2750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4306857162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西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济南**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洪楼西路2号花园小区四区17号楼2**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307042125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龙信生态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高新区火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93780847033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龙信生态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市辖区郑东新区东风南路商鼎路(**国际)13层22015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FDJ78G。 负责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潍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潍县中路5190号潍坊金达源燃气有限公司院内2楼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3MA3PE0W72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潍坊垚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镇政府西20米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MA3T995K8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济南西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河北龙信生态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河北龙信生态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潍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垚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鲁0112民初89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如下:一、限河北龙信生态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河北龙信生态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济南**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潍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垚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济南西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连带支付汇票金额211834.93元;二、限河北龙信生态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河北龙信生态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济南**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潍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垚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济南西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利息(以211834.93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78元,减半收取计2239元,由河北龙信生态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河北龙信生态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济南**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潍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垚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因济南**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河北龙信生态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河北龙信生态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潍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垚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济南西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3月28日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3年3月29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邮件退回,本院依法公告送达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2、2023年3月28日、4月26日、5月16日、6月28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车辆、不动产、保险等财产情况。根据反馈结果,本院依法冻结河北龙信生态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账户、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账户、河北银行账户、齐商银行账户、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日照银行账户;依法冻结济南**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依法冻结潍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至2024年3月28日,实际控制金额较小或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如需续冻,申请执行人需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将自动解除。未查询到济南**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河北龙信生态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河北龙信生态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潍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垚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委托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青州市人民法院、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郑东新区人民法院、**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4、因济南**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河北龙信生态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河北龙信生态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潍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垚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济南**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河北龙信生态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河北龙信生态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潍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垚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5、2023年7月7日,本院电话约谈济南西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其告知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其对本院的财产调查无异议,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