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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某某公司、邯郸市某某石材经销处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4民终59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某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邯郸市某某石材经销处。 原审被告:邯郸市中心某某。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河北某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邯郸市某某石材经销处、原审被告邯郸市中心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24)冀0403民初11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河北某某公司在收到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按时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河北某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