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4民终59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某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邯郸市某某石材经销处。
原审被告:邯郸市中心某某。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河北某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邯郸市某某石材经销处、原审被告邯郸市中心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24)冀0403民初11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河北某某公司在收到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按时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河北某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