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倬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昌泰不锈钢板有限公司与河南倬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81民初5089号之一
原告:河南昌泰不锈钢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芝田镇永宁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679476821T。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巩义市芝田镇永宁路。
法定代表人:李孝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天庆,巩义市正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阳,巩义市正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倬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人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MA3X74U29W。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巩义市大峪沟镇河南大峪沟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红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晗,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87年2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巩义市。
原告河南昌泰不锈钢板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倬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原告河南昌泰不锈钢板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昌泰不锈钢板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昌泰不锈钢板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南昌泰不锈钢板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庆文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昊阳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