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81民初5089号
原告:河南昌泰不锈钢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芝田镇永宁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679476821T。
法定代表人:李孝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天庆,巩义市正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阳,巩义市正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倬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人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MA3X74U29W。
法定代表人:刘红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晗,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该公司员工。
原告河南昌泰不锈钢板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倬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争议较大,需进行鉴定,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刘庆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赵昊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