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81执952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天翔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电厂路6号7号楼东1单元5号。
法定代表人:张洪德。
被执行人:郑州贝克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人民路92号。
法定代表人:张红旗。
被执行人:河南倬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人民路98号。
法定代表人:刘红伟。
河南省天翔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与郑州贝克大酒店有限公司、河南倬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巩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181民初16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郑州贝克大酒店有限公司、河南倬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南省天翔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依法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2021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到我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2021年3月19日、2021年3月30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三、执行中,被执行人河南倬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5日按照(2020)豫0181民初167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第二项义务履行了83856.00元,至此,河南省天翔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执行的(2020)豫0181民初1676号民事判决书中的第二项已全部执行完毕。
四、经调查,在巩义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中心、巩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房产信息。
五、2021年5月10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六、2021年4月8日、2021年6月1日、2021年7月26日,三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查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
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截至目前,申请执行人未实际实现债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李敬宾
审判员 魏化冰
审判员 李喜昌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贺松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