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81民初5158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2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巩义市。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巩义市杜甫路3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有成,巩义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昌泰不锈钢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芝田镇永宁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679476821T。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巩义市芝田开发区永宁路。
法定代表人:李孝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天庆,巩义市正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阳,巩义市正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倬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人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MA3X74U29W。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巩义市大峪沟镇河南大峪沟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红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晗,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赵益杰,男,汉族,1987年2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巩义市。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巩义市人民路县医院后院。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文波,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冬至,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昌泰不锈钢板有限公司、河南倬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赵益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40元,减半收取计2,120元,由***负担。
审判员 张瑞丽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席孟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