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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煜、浙江中某某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06民初5597号 原告:**煜,男,199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新昌县。 被告:浙江中***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盐场1号办公楼八号38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587457172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煜与被告浙江中***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在缴纳诉讼费之前,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煜撤回对被告浙江中***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二一年八月六日 代书记员方凝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