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通文博服务有限公司

浙江中通文博服务有限公司、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民特48号
申请人:浙江中通文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盐场1号办公楼八号38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587457172G。
法定代表人:赵吾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丽丽,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申请人浙江中通文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中通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受理后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浙江中通公司申请称,请求依法撤销合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8)合劳人仲案字第2405-1号仲裁裁决。事实与理由:2018年8月27日,**等人在上班时间未正常上岗,以罢工形式不服从公司安排,导致线路故障无法排除、信号中断,影响了合作商的商业信誉,其行为具有重大恶意,浙江中通公司系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故仲裁裁决恢复**劳动关系、补发工资及补缴社保错误。且补发工资、补缴社保应以恢复劳动关系为前提,现浙江中通公司已就恢复劳动关系这一非终局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仲裁裁决应予撤销。
**未作答辩。
经审查查明:2019年1月10日,合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2018)合劳人仲案字第2405-1号仲裁裁决书:一、浙江中通公司自2018年9月份起开始按照1550元/月标准向**支付工资;二、浙江中通公司自2018年9月份起开始为**补缴社会保险。上述裁决为终局裁决。该仲裁委同时作出(2018)合劳人仲裁字2405-2号仲裁裁决书:一、**与浙江中通公司自2018年8月30日起开始恢复劳动关系;二、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上述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现浙江中通公司已经就(2018)合劳人仲案字第2405-2号仲裁裁决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已经立案受理,该案现在审理阶段。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本案中,因浙江中通公司已就非终局裁决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仲裁裁决应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因此,对浙江中通公司要求撤销终局裁决事项的请求,应依法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浙江中通文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浙江中通文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四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