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07民终138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农民,住广西浦北县。
委托代理人:***,广西邦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成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西平绿色路28号中孚商业大厦A座5楼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51729279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中马钦州产业园区方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马钦州产业园区中马大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070642527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宏业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阳光海岸碧海新天7号楼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2669726153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钦州市钦南区人,该公司员工,住所地钦州市钦南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成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中马钦州产业园区方圆实业有限公司、广西宏业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2019)桂0702民初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东莞市成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是否发放相应工程款,应由东莞市成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举证责任。**与东莞市成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之间是否进行结算及领取工程款情况,一审法院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存在不当。一审法院应查明***实际参与施工的工程量是多少,东莞市成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了多少工程款,本案是否属于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给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的情况,涉案工程是否已经验收合格,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实际施工人是否符合请求支付工程款条件等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2019)桂0702民初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70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陆斌
审判员文其谦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苏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