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佛星建筑有限公司

广元市经开区鑫宏建筑设备租赁站与四川佛星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川1124执294号
本院在执行广元市经开区鑫宏建筑设备租赁站依据井研县人民法院(2021)川1124民初382号、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11民终91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四川佛星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四川佛星建筑有限公司欠申请执行人广元市经开区鑫宏建筑设备租赁站租金、违约金、赔偿款、保全担保保险费、一审诉讼费、保全费等共计人民币944885.69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四川佛星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56563.69元,用于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944885.69元,缴纳执行费人民币11678.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井研县人民法院(2021)川1124民初382号民事判决书和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11民终91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 江
书记员 王小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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